平凉市体育局制度

责任编辑:李钦南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办公室              时间:2021-11-15 17:33

  职 能 职 责 

  一、工作职能 

  1.平凉市体育局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平凉体育发展战略,指导协调县(市、区)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全市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条例》,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推广体育科技成果,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负责监督全市体育运动反兴奋剂工作,组团、组队参加全国城市运动会、全省运动会和国际、全国、全省各类年度单项体育比赛。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重点研究和布局青少年体育训练项目的设置,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训练工作,组织开展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配合市教育部门加强学校体育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督促落实,规范体育市场经营服务管理,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和督查,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的监督管理。 

  (七)开展国际和地区间的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管理全市体育系统和全市民间体育外事活动工作。 

  (八)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组织的资格审查,指导市体育总会依法开展体育社会团体的各项工作。 

  (九)拟订全市体育场馆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使用、有效配置全市体育设施资源。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办公室(政务服务科)工作职能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纪检、信息、保密、机要、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文稿起草、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督查督办、工青妇等工作。 

  (2)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务服务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监督政务服务行为。 

  (3)按时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群众体育科工作职能 

  (1)负责全市群众体育工作。拟订、实施全民健 身计划,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2)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配合参加农运会、民运会、残运会、职工运动会。 

  (3)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指导市体育总会工作。 

  (5)按时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竞技体育科工作职能 

  (1)负责全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实施发展规划。 

  (2) 负责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 

  (3)指导业余体校、传统项目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指导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 

  (4)负责备战、参加体育赛事。 

  (5)负责竞赛组织工作,指导体育科研工作,监督反兴奋剂工作。 

  (6)负责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评定和培训。 

  (7)负责经营性体育竞赛活动审查。 

  (8)按时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体育经济科工作职能 

  (1)编制、实施体育事业、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2) 实施体育场馆基础设施建设。 

  (3)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监督和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

  (4)负责体育事业统计。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和体育场地普查登记工作。 

  (5)负责监管经营性体育场所。负责体育无形资产的开发以及体育基金、体育赞助、体育广告代理和各类体育资金管理。 

  (6) 按时完成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岗位职责 

  1.党组书记、局长岗位职责 

  (1)主持平凉市体育局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3)负责提出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指导、检查全市体育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全系统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5)完成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抓好其它方面的兼管工作。 

  2.党组成员、副局长岗位职责 

  (1)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2)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执行党组会及局务会会议决议,督促、指导分管工作任务的落实。 

  (4) 负责分管科室(单位)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5)完成局党组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落实其它方面兼管的工作。 

  3.科长(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科室全面工作。 

  (2)掌握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体育工作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 

  ( 3)负责落实局党组各项决定的实施及督查工作。 

  (4) 负责制定科室年度计划及阶段性工作安排,按时报送工作总结。 

  (5)抓好本科室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及业务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 

  (6) 负责科室内部管理,抓好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7)负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副科长(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科长做好本科室业务和学习教育工作。 

  (2)协助科长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并贯彻执行。 

  ( 3)协助科长掌握本科室的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做好日常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协助科长做好工作协调,做好科室内部人员及科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5)协助科长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规则 

  一、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进一步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更好发挥局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直体育系统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 四) 坚持依据章程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 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 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 全市体育事业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 四) 体育重大改革、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等; 

  (五) 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六) 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七) 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八) 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局党组要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 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体育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体育部门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党支部的工作,支持配合市委机关工委对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市委机关工委对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加强对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 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完成党中央以及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局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局长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党建责任落实。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要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九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责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 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局党组及其成员要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 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 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三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 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 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 发 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市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八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 按照规则由 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按照章程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 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 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 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 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 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 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委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要督促推动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局党组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局党组书记根据市委需要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局党组及党组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民主评议党员内容。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及党组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 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 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要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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